流動資金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正常生產經營周轉或臨時性資金需要的貸款。其特點是期限靈活,能夠滿足借款人臨時性、短期和中期流動資金的需求。
1、貸款對象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貸款種類
(1)按期限分為臨時貸款、短期貸款和中期貸款。
臨時貸款是指期限在3個月(含3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一次性進貨的臨時需要和彌補其他季節性支付資金不足;
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3個月至1年(不含3個月,含1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周轉的資金需求;
中期貸款是指期限為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的流動資金貸款,主要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中經常性的周轉占用和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2)按照貸款擔保方式不同分為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3、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同檔期基準利率上適度浮動。
4、業務流程
(1)客戶提出流動資金貸款申請并按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主要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貸款證卡;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師事務所核準的前三個年度及上個月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成立不足3年的企業,提交自成立以來的年度和近期報表);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公司合同或章程;企業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信貸業務由授權委托人辦理的,需提供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若客戶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或承包經營企業,要求提供董事會(股東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信貸業務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擔保人相關材料;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銀行客戶部門進行貸前調查、信用評級及授信,并撰寫貸款調查報告。
(3)銀行審查部門按授信流程的有關要求和程序進行審查、審批。
(4)經審批批準后,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等法律性文件。
(5)落實擔保。進一步落實第三方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措施,并辦理有關擔保登記、公證或抵押物保險、質物交存銀行等手續。
(6)放款操作。辦妥發放貸款的有關手續后,客戶經理填寫借款借據,與借款人一并到會計柜臺辦理借款結算手續。
注:具體業務以本行規定為準,最終解釋權屬滄州融信農村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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